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团委应当把团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团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大、中学校团委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团委书记应当结合落实密切联系青年机制,带头建立团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可以将团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团支部作为县级团委直属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抓团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团委书记年度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团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团委应当进行约谈。对团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团员和青年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团委管理的团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团支部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团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团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团支部、流动团员团支部、新兴领域团支部等开展团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除每届任期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团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团委应当把团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团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大、中学校团委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团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团委书记应当结合落实密切联系青年机制,带头建立团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可以将团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团支部作为县级团委直属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抓团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团委书记年度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团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团委应当进行约谈。对团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团员和青年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团委管理的团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团支部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团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团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团支部、流动团员团支部、新兴领域团支部等开展团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除每届任期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团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