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团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应当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没有同级党组织的团支部,应当事先向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共同研究,可以指派团支部负责人。
建立健全团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团组织隶属关系和团干部协管权限,上级团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团支部,一般提前3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团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和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五条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优秀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团支部,在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建指导员,指导、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团支部、规范基础团务、推动重点工作等职责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按程序担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团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团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团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团支部书记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团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政治培训、思想教育及基础团务、团内纪律规定等内容,根据其年龄特点和接受程度,加强培训课程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发挥优秀团干部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七条 培养树立基层团干部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支部书记及委员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团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支部团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长效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团组织应当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应当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应当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没有同级党组织的团支部,应当事先向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共同研究,可以指派团支部负责人。
建立健全团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团组织隶属关系和团干部协管权限,上级团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团支部,一般提前3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团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团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团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团员和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五条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员、优秀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团支部,在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建指导员,指导、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团支部、规范基础团务、推动重点工作等职责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按程序担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团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团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团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团支部书记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团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政治培训、思想教育及基础团务、团内纪律规定等内容,根据其年龄特点和接受程度,加强培训课程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发挥优秀团干部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七条 培养树立基层团干部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支部书记及委员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团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团支部团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长效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团组织应当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