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团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不断推进组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创新。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专职、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并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团支部应当组织团员按期参加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和上团课,按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定期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两制一课”应当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做到形式多样、严肃活泼。
团课应当针对团员思想和学习、工作实际,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团的领导机关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团员讲团课,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1次团课。除团支部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团课可以扩大至积极向本团支部靠拢的青年。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当不少于8个学时。
团支部结合重点工作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团日。主题团日开展前,团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团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团支部或者团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1次。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团员教育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团员互评、测评投票、团支部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团委批准的程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当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支部,可以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一般应当在每年1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学校团支部一般应当在秋季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当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更新“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团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6个月的,一般在原团支部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支部,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 团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团支部委员之间、团支部委员和团员之间、团员和团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团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团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特殊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团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不断推进组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创新。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专职、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并参加所在团支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团支部应当组织团员按期参加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和上团课,按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定期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两制一课”应当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做到形式多样、严肃活泼。
团课应当针对团员思想和学习、工作实际,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团的领导机关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团员讲团课,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1次团课。除团支部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团课可以扩大至积极向本团支部靠拢的青年。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当不少于8个学时。
团支部结合重点工作一般每月开展1次主题团日。主题团日开展前,团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团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团支部或者团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1次。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团员教育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团员互评、测评投票、团支部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团委批准的程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当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支部,可以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一般应当在每年1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学校团支部一般应当在秋季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当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更新“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团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6个月的,一般在原团支部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支部,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 团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团支部委员之间、团支部委员和团员之间、团员和团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团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团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特殊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团员,团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