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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组织设置)

2019-12-09 16:17 作者: 来源:未知 字体大小:【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团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领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团支部。
团支部团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团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坚持青年在哪里、团组织就建在哪里,团支部设置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支部。
规模较大、跨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行业组织、居住区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
团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支部。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
流动团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团组织商流入地团组织,将流动团员纳入流入地团支部管理,或依托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团员团支部。
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从业青年、新媒体从业青年、自由职业者、留学归国青年等新兴领域青年中,积极探索依托企业、社会组织、行业组织、“青年之家”、网络等载体成立团支部。
 
第六条    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个月。
 如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可以直接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团支部的决定。
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员大会召开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团委递交选举结果报告。团支部成立批复和选举结果由批准其成立的团委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团员大会召开后,上级团组织和该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建立、完善“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因团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团支部,上级团委应当及时通报其同级党组织,并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团委批准,也可以由上级团委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直接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支部。
临时团支部主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团员,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团员、处分处置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不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临时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撤销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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